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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放行的條件是什么

作者: 發(fā)布時間: 2022-09-13 01:15:10

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器放行的條件是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飛機的飛行條件是什么?


2、外國民用航空器運行和適航檢查規(guī)定


3、中華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器放行的條件是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飛機的飛行條件是什么?

首先來說是發(fā)動機,發(fā)動機的原理是由進氣道的風扇吸進空氣,然后由壓氣機一級一級的壓縮到高壓,供給燃燒室,和油箱過來的燃油混合后燃燒,產生高溫高壓的燃氣,經燃燒室后面的渦輪再進行多級增壓,最后以很高的速度從尾噴口噴出,產生很大的反推力,這就是飛機前進的動力。

飛機的速度由發(fā)動機提供,推力產生速度嘛。然后看升力,升力是由大翼提供的。機翼并不是一個簡單的片片,它的形狀是上表面是凸的而下表面是平的,根據流體連續(xù)性定理,如果一根管子分成一個Y形的分叉,假設上面兩個叉一邊粗一邊細,那么從下面流過來的液體,單位時間內流過粗細不同的兩個分叉的流體質量是相同的,那么很明顯,細的一邊液體的流速就會快些,這就是流體連續(xù)性定理。同理既然機翼的上表面是凸的,那么空氣流過上表面經過的路程就比下表面要長,根據流體連續(xù)性定理,上表面的空氣流速就會快些。再根據流體力學中的伯努利定理,上表面的空氣對機翼產生的壓強就會小些,而且這個壓強的方向是向下的,但是下表面,空氣對機翼的壓強是向上的,而且這個壓強比上面那個大,所以兩個壓強的合壓強就是向上的,這就是飛機的升力來源。這個升力和空氣相對于機翼的流速是成正比的,也就是和飛機的速度是成正比的。

有了這些就可以解釋了,飛機起飛的時候,在跑道的一頭開始推油門加速,速度越大,升力就越大,當達到起飛速度的時候就是升力足夠讓飛機飛起來了,飛機就可以抬頭起飛。而在空中的時候,當然是由發(fā)動機噴氣提供推力維持速度,進而維持升力,保證飛機不會掉下來。

當然飛機的飛行原理不止這么簡單,機翼也不是一個簡單的上凸下平的形狀,它上面還有前緣縫翼,后面的襟翼,用來在起飛和降落時的低速度條件下增加升力,還有擾流板,用來增大阻力。不過在飛機進入航線飛行之后,這些都是要收起來的,保證飛機光滑的氣動外形

外國民用航空器運行和適航檢查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加強對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的檢查和監(jiān)督,保證此類航空器的適航性和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并由外國航空營運人使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guī)則》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要求,并按本規(guī)定接受檢查。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外國民用航空器是指在外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外國航空營運人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的航空營運人。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營運人應當獲得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發(f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運行規(guī)范,并按照該運行規(guī)范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運行。

前款所述“運行規(guī)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使用的航空器(機型、國籍和登記標志);

(二)使用的機場(含起飛、著陸和備降機場);

(三)飛行航路或航線;

(四)防止該航空器與其它航空器相撞所必須的運行規(guī)則和操作規(guī)程;

(五)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它內容。第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文件(原件):

(一)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

(二)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航空器適航證;

(三)由該航空器登記國頒發(fā)的現行有效的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

(四)載有旅客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旅客姓名及其出發(fā)地點和目的地點的清單;

(五)載有貨物的民用航空器,其所載貨物的艙單和明細的申報單。第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其飛行機組人員應當攜帶由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頒發(fā)或認可的、與該航空器相適應的、現行有效的飛行人員執(zhí)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第七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以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飛行手冊、運行手冊以及適航證上載明的運行類別、使用范圍及有關限制條件運行。第九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和為保護旅客所必需的空中、地面、水面設備,并保證這些設備工作正常。第十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由具有規(guī)定資格的人員或機構按照經批準的維修大綱、維修方案、維修手冊進行維修。第十一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其登記國有關當局的規(guī)定,執(zhí)行所有適用于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及其它持續(xù)適航要求。第三章 手冊、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現行有效的文件或手冊:

(一)航空器飛行手冊(AFM);

(二)使用手冊(OM);

(三)快速檢查單(QRH);

(四)最低設備清單(MEL)、外形缺損清單(CDL)、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三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經該航空器登記國有關當局批準或認可的正式的航行記錄簿,并由機長或其他授權人員按規(guī)定填寫、簽字。第十四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配備正式的維修工作單和適航放行單,并由對該航空器的適航性負有責任的合格的授權人員填寫、簽字。第十五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在該航空器上或在該航空器在中國境內的維修或運行基地配備現行有效的完整的維修手冊。第四章 儀表、設備及其它第十六條 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除應當安裝為頒發(fā)適航證所需的最低數量的儀表和設備外,還應當根據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所飛航線和起飛、著陸、備降機場的條件,配備《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六第一部分所要求的通信、導航儀表和設備。第十七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之外,飛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民用航空器,還應當配備下列設備或裝置:

(一)空速管加溫指示系統(tǒng);

(二)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

(三)機載氣象雷達;

(四)近地警告-偏離下滑道坡度報警系統(tǒng);

(五)音響速度警告裝置;

(六)高度警告系統(tǒng)或裝置;

(七)防冰與除冰設備;

(八)起落架音響警告裝置;

(九)空中交通警戒與防撞系統(tǒng)(TCAS)。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發(fā)動機和螺旋槳,下同)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維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 是根據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 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使用和維修,實施以確保飛行安全為目的的技術鑒定和監(jiān)督。第四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第五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必須執(zhí)行規(guī)定的適航標準和程序。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民用航空器,應當持航空工業(yè)部對該設計項目的審核批準文件,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合格證。民航局接受型號合格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型號合格證。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生產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必要的生產能力,并應當持本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型號合格證,經航空工業(yè)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民航局接受生產許可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生產許可審定;審定合格的,頒發(fā)生產許可證,并按照規(guī)定頒發(fā)適航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均不得生產民用航空器。但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的除外。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 ,但因特殊需要 ,申請生產民用航空器的,須經民航局批準。

按照前款規(guī)定生產的民用航空器,須經民航局逐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適航證。第九條 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民航局頒發(fā)的適航證,方可飛行。

民航局頒發(fā)的適航證應當規(guī)定該民用航空器所適用的活動類別、證書的有效期限及安全所需的其他條件和限制。第十條 持有民用航空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民用航空器,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出口時,由民航局簽發(fā)出口適航證。第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國籍登記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國籍登記證由民航局頒發(fā)。民用航空器取得國籍登記證后 ,必須按照規(guī)定在該民用航空器的外表標明國籍登記識別標志。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外國生產的任何型號的民用航空器,如系首次進口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動時,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民航局申請型號審查。民航局接受申請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對該型號民用航空器進行型號審查;審查合格的,頒發(fā)準予進口的型號認可證書。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租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必須經民航局對其原登記國頒發(fā)的適航證審查認可或者另行頒發(fā)適航證后,方可飛行。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民用航空器取得適航證以后,必須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guī)定和適航指令,使用和維修民用航空器,保證其始終處于持續(xù)適航狀態(tài)。第十五條 加裝或者改裝已取得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經民航局批準,涉及的重要部件、附件必須經民航局審定。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任何維修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的維修業(yè)務的,必須向民航局申請維修許可證,經民航局對其維修設施、技術人員、質量管理系統(tǒng)審查合格,并頒發(fā)維修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維修業(yè)務活動。第十七條 負責維修并放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維修技術人員,必須向民航局提出申請,經民航局或者其授權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維修人員執(zhí)照或者相應的證明文件后,方可從事民用航空器的維修并放行工作。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審查應當收取費用。收費辦法由民航局會同財政部制定。第十九條 民航局有權對生產、使用、維修民用航空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取得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進行定期檢查或者抽查;經檢查與抽查不合格的,民航局除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處罰外,還可吊銷其有關證件。第二十條 使用民用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權責令其停止飛行,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罰款:

一.民用航空器未取得適航證的;

二.民用航空器適航證已經失效的;

三.使用民用航空器超越適航證規(guī)定范圍的。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一、離場航空器應當向塔臺管制室或者進近管制室作出的請示和報告

(一)請求放行許可、開車、滑行;

(二)請求進入跑道;

(三)請求起飛

(四)上升到第二等待高度層前,或者飛離塔臺管制室管制空域時,報告飛行高度。與進近管制室聯絡并且取得飛離該空域的指示;

(五)應當向進近管制室報告飛離進近管制空域的時間、飛行高度以及與區(qū)域管制室聯絡的情況。二、航線飛行中應當向區(qū)域管制室作出的請示和報告

(一)報告飛離進近管制空域的時間、飛行高度;

(二)占用規(guī)定高度層、請求改變高度;

(三)飛越位置報告點時刻、位置、飛行高度、預計飛越下一位置報告點或者到達著陸機場的時刻;

(四)在進入相鄰管制空域5分鐘前,將進入該管制空域的預計時間、飛行高度,報告前方管制室;

(五)向飛離的管制室報告飛越管制邊界的時刻、飛行高度,并請求脫離聯絡;

(六)進入著陸機場空域15分鐘以前,報告預計進入進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時間、到達機場(導航臺)上空的時間,并請求進入條件;

(七)向飛越機場報告進入、飛離進近管制空域的時間、飛行高度和飛越機場導航臺的時間。三、進場航空器應當向塔臺管制室或者進近管制室作出的請示和報告

(一)進入進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時間、飛行高度。

(二)儀表進近時:

1.報告飛越、正切遠距導航臺及其飛行高度;

2.開始程序轉彎(反向程序進近)、開始第三轉彎(直角航線進近程序);

3.切入儀表著陸系統(tǒng)航道;

4.飛越遠距導航臺的高度、飛行條件和著陸許可;

5.復飛。

(三)目視進近時:

1.請求加入起落航線;

2.報告加入起落航線的位置和高度;

3.請求著陸許可;

(四)著陸后,報告脫離跑道。四、航空器應當作出的其他請示和報告

(一)在飛越國境前15分鐘,應當與飛入國有關管制單位建立聯絡,報告航空器位置、預計飛越國境的時間,取得進入國境的許可和進入條件,同時將上述情況報告即將飛離的區(qū)域管制室;

(二)向國外有關管制單位報告飛越國境(導航臺)的時間和飛行高度;

(三)飛行中發(fā)生特殊情況,只要時時間允許,應當將所發(fā)生的情況和準備采取的措施報告管制員;

(四)遇有危險天氣需要改變高度層或者偏離航線繞飛時,應當提前申請,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飛行過程中,航空器駕駛員應當與管制室保持長守;

(六)管制員要求的其它報告。第五條 空中交通服務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的任務是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相撞及在機動區(qū)內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維護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動。

飛行情報服務的任務是向飛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實施飛行的建議和情報。

告警服務的任務是向有關組織發(fā)出需要搜尋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據需要協(xié)助該組織或協(xié)調該項工作的進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務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第六條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務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達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時,適時地進行調整,保證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過相應區(qū)域,盡可能提高機場、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七條 空域管理的任務是依據既定空域結構條件,實現對空域的充分利用,盡可能滿足經營人對空域的需求。第八條 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應當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钡姆结?,嚴密組織、嚴格管理、嚴守規(guī)章制度。第九條 本規(guī)則使用的術語的含義,在本規(guī)則附件一《定義》中規(guī)定。第二章 一般規(guī)則第一節(jié)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第十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別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實施:

(一)機場塔臺空中交通管制室(簡稱塔臺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三)進近管制室(終端管制室);

(四)區(qū)域管制室(區(qū)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區(qū)管理局調度室(簡稱管理局調度室);

(六)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總調度室(簡稱總調度室)。

中國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工作細則,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發(fā)布的《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guī)則》規(guī)定的原則制定,是航空公司組織和實施飛行的依據。航空公司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遵照執(zhí)行。第二條 飛行簽派工作的任務是,根據航空公司的運行計劃,合理地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并進行運行管理,爭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

航空公司經理應當加強飛行簽派工作的領導,重視飛行簽派工作的建設。第三條 飛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壞的重要標志,是航空公司經理的重要職責。航空公司的經理、飛行人員和飛行簽派人員在組織與實施飛行過程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保證安全第一,改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把飛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爭取航班正常。第四條 為保證飛行安全和正常運行,航空公司必須建立“飛行簽派機構”,配備合格的飛行簽派人員。第五條 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機構是航空公司組織和指揮飛行的中心,可設總飛行簽派室、地區(qū)飛行簽派室和機場飛行簽派室(以下統(tǒng)稱“簽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經營的范圍,劃分若干飛行簽派區(qū),明確各簽派室的責任范圍。第六條 簽派室由助理飛行簽派員、飛行簽派員和主任飛行簽派員(以下簡稱助理簽派員、簽派員、主任簽派員)組成。第七條 在未設簽派員的機場和地區(qū)的飛行簽派工作,航空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公司的簽派員或者當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持有飛行簽派員執(zhí)照或航行調度員執(zhí)照的人員代理。第八條 簽派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嚴格執(zhí)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服從命令、遵守紀律,鉆研技術業(yè)務,不斷提高組織和指揮水平。

簽派人員在組織與指揮每次飛行時,必須從最復雜、最困難情況出發(fā),周密計劃,充分準備。

簽派人員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事先請示時,可邊處置邊報告。第九條 助理簽派員協(xié)助簽派員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簽派員的指示,傳達飛行任務,承辦飛行組織保障工作;

(二)擬定每日飛行計劃,提交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審批,并通知飛行、運輸、機務等有關保障部門;

(三)計算航空器起飛重量、油量和載量,提請機長和簽派員審定;

(四)根據航空器起飛時間,計算預計到達時間。并通報有關部門;

(五)及時收集和掌握氣象情報、航行情報和機場、航路設備工作情況,并向機長提供;

(六)向機長遞交經簽派員簽字的飛行放行單;

(七)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門申報飛行計劃(FPL)第十條 簽派員負責組織航空器的飛行和運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助理簽派員的各項工作;

(二)檢查了解機組和各項保障部門飛行前的準備情況;

(三)審核助理簽派員計算的航空器起飛重量、油量和載量;

(四)研究起飛、降落、備降機場以及航線天氣和保障設備的情況,正確作出放行航空器的決定,簽發(fā)飛行放行單或電報,以及飛行任務書;

(五)了解并掌握本簽派區(qū)內天氣演變情況、飛行保障設備情況以及航空器飛行情況,在機長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執(zhí)行原定飛行計劃時,協(xié)助機長正確處置;

(六)航空器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預定時間或預定計劃飛行時,應采取一切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恢復正常飛行;

(七)聽取機長飛行后的匯報;

(八)綜合每日飛行情況,編寫飛行簡報。第十一條 主任簽派員除承擔助理簽派員和簽派員的職責外,還負有組織、領導簽派室當日值班工作的責任。第十二條 必須取得合格的技術執(zhí)照后,才能擔任簽派員和主任簽派員的工作。第十三條 飛行簽派人員必須:

(一)熟知國家航空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特別是空中規(guī)則、空中交通服務規(guī)則和程序;

(二)熟知有關機場、航路通信導航設備的性能及通信使用規(guī)定;

(三)熟知有關機場的使用細則和航行工作程序;

(四)熟知本簽派區(qū)域的地形和天氣特點;

(五)熟知本公司使用的各型航空器的性能數據、應用圖表和各種特殊情況下的處置原則和程序,掌握航空器配載與平衡的業(yè)務知識;

(六)掌握領航知識和航圖知識,熟知航行通告的格式和使用方法;

(七)掌握氣象知識,了解各系統(tǒng)天氣特性及其對飛行的影響;

(八)經營國際飛行的航空公司的飛行簽派人員,應當具有專業(yè)英語知識,了解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的航行規(guī)章,能處理英文電報和航行通告。

飛機在什么天氣下可以起飛?具體的標準規(guī)則是什么呢?

機場起飛最低天氣標準:對于雙發(fā)飛機,能見度1600 米。

在飛行運行中,機長和飛行簽派員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運行規(guī)范》中列出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不論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許可,當局方批準的氣象系統(tǒng)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公司 《運行規(guī)范》時,任何人不得起飛。飛行簽派員也不得批準放行本公司的任何飛機。

如果《運行規(guī)范》中沒有規(guī)定該機場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 則使用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不得低于局方為該機場制定的起飛最低天氣標準。

從備降機場起飛時,該機場的天氣條件應當至少等于運行規(guī)范中對于備降機場規(guī)定的最低天氣標準。

當采用起飛最低天氣標準或稍大的值時,在不考慮中間或滑跑跑道視程的讀數條件下,可使用接地區(qū)的跑道視程報告進行控制。如果接地區(qū)跑道視程報告不可用,則主要采用能見度來控制。

機長必須遵守機場和公司《運行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著陸最低天氣標準。不允許低于機場和《運行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最低天氣標準實施著陸。

除非局方批準的氣象系統(tǒng)為著陸機場發(fā)布的最新氣象報告的能見度、云高等于或高于儀表進近程序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否則飛機不得飛越最后進近定位點繼續(xù)進近。

如果已經開始實施儀表進近程序的最后進近,而在此時收到了較新的天氣報告,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最低天氣標準,駕駛員仍可繼續(xù)進近至決斷高或最低下降高。當到達決斷高或最低下降高度之前的任何時間內,除非符合下列條件或滿足增強飛行視景系統(tǒng) (EFVS)的相關運行要求,不得繼續(xù)進近到低于決斷高或者最低下降高并著陸。

該飛機持續(xù)處在正常位置,從該位置能使用正常機動動作以正常下降率下降到計劃著陸的跑道上著陸,并且以此下降率可以 使飛機在計劃著陸的跑道的接地區(qū)內接地。

關于《航空器放行的條件是什么》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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